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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黑龙江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开展小红书运营策划服务经营活动中,其销售人员为促进销售,通过微信向投诉举报人承诺曝光量、涨粉量并发送《营销介绍》,该公司在推销小红书账号策划服务经营活动中对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承诺,宣传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等信息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打科研机构名义营销”的舆情信息后,执法人员对相关烘焙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食品加工厂在未与东北农业大学合作的情况下,在短视频平台销售自行生产的外包装突出使用“农大”字样的蔬菜卷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63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6万元,并处罚款84.88万元。

  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舆情监测通报,内容为“香坊区六顺街某烤羊腿店家秤的数量不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道外二手市场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购买电子计价秤,并通过输入电子计价秤密码更改测量数据、欺诈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处罚款20万元。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舍得、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国窖1573、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白酒经生产厂商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共计8.0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8.04万元。

  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药房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30日至12月11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原加盟公司的剩余药品、来源不明的药品,共104个品种进行销售,违法来得到的0.11万元。待销售药品货值0.3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1万元、并处罚款150万元。

  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有关部门通报,部分居民和商家使用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无法追溯气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经查,双城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站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亿马”牌掺混肥料做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入不合格掺混肥料18吨,未售出货值金额为5.8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罚款8.78万元。

  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知名品牌电瓶车外观与出厂合格证上简图不符。经查,当事人购入涉案电瓶车20辆、案值2.57万元后,收到销售方的产品返厂函,当事人未下架有关产品并处于销售状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瓶车20台,并处罚款3.86万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检验测试资质认定证书违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没取得检验检验测试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查得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利用查到的证书编号制作了8份《检验报告》,提供给某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0.8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冷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和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经查,当事人采购的6头商品猪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B)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货值0.59万元,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